在現實的生產經營中,公司偶爾也會發生轉售水電、出租房屋、銷售易物易物等等事項,這個時候,好多財務人員擔心,由于公司經營范圍沒有水電銷售,沒有出租和銷售貨物范圍,發票能開出嗎,如果能開出了是不是屬于虛開?
為解決這一問題,首先來明確經營范圍是由哪個部門負責。
經營范圍是指企業可以從事的生產經營與服務項目,是進行公司注冊申請時的必填項。這些是企業設立時,在工商部門必須填寫的事項。
其次再來看一下,發票的管理和開具范圍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由此可見,發票管理是稅務機關,并不是工商部門,所以,發票的開具要在發生了應稅范圍內的行為才可以(12種不征稅項目除外)。經營范圍和應稅范圍,兩者存在不符合也屬于正常。之所以發生超范圍經營收入時,被發票開具問題困擾,也就是將這兩個不同部門職能混為一談。稅務機關對此也沒有以經營范圍作為限制開具發票的規定。
我公司是生產型一般納稅人企業,最近準備加工一批手推車,原料由對方自備,公司只收取加工費,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并沒有受托加工這項內容。請問,公司如果從事該業務,可不可以開具有加工費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答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費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項時,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可以開具為加工費,并依法繳納增值稅。
如果公司長期從事該項業務,且經營范圍中沒有這一項,屬于超范圍經營,建議公司的相關人員及時到工商局去辦理增項業務(變更經營范圍),然后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手續。
為此,除了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各地稅務機關對此也有一些執行口徑的解答。
四、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范圍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答: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咸菜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以上,從政策法規判斷到稅務總局答復和各地執法口徑,對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開具發票事項,都給出了一致性結論,發生應稅行為,發票可以開,不屬于虛開,也不受限于執照上的經營范圍。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