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企業吸收合并另一家企業,原被合并企業房屋產權轉移到我企業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二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第七條規定,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轉移雙方營業執照、改制重組協議或等效文件,相關房地產權屬和價值證明、轉讓方改制重組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地價款的憑據(復印件)等書面材料。
第八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第九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業房屋產權轉移到合并企業時,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