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子公司在收到銷售款后,從子公司的賬戶將這筆款項支付至母公司賬戶,由母公司調撥使用,子公司是否應確認對應的利息收入?
2、如果母公司無償使用,不向子公司支付利息,如何說服稅務局這筆款項不屬于母公司的收入?
專家回復:
1、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確認利息收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將取得的銷售款無償借給母公司,但是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計算繳納增值稅。
2、關于是否屬于母公司的收入需要從資金的來源及服務的提供兩方面來確定。如果母公司既沒有提供服務,也沒有直接收取資金,就不應確認為收入。另外可以提請稅務局到對方單位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