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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這些納稅人
趕緊收回你的專票!
近期,小編收到留言:“稅務局要求他家核查疫情期間開具專票又同時享受免稅政策的情況,及時收回專票并紅沖,否則不能享受免稅政策?!?/span>
到底怎么回事?我們來分析一下:
免稅政策發布時間是2020月2月6日,但上述政策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從2020年1月1日開始。
那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6日期間開過專票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但專用發票應及時收回并作廢或紅沖。
專用發票不能及時收回紅沖的,可以先享受免稅政策,但必須在政策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專票收回并紅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中的稅收優惠,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也就是說,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必須收回專票并開具紅字發票,否則,不得享受免稅政策。
那有些人有疑問了,發票我們實在收不回來了怎么辦?是不是全部業務都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了?
我們先來看看稅總的答疑:
也就是說,政策下發之前,開具了專票無法作廢紅沖的,開的專票繳稅,其余部分可以享受免稅;但,政策下發之后,應該按照相關的征免稅政策執行。
那政策下發后,既開專票又開免稅發票,專票不能收回作廢或紅沖,那開具的免稅發票都要補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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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開專票又開免稅發票,
需要補稅嗎?
對于這個問題,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兩種情況: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且放棄減免稅后36個月內不能再申請減免稅。
所以,納稅人開具專票就視同放棄了減免稅政策。
如果納稅人存在既開專票又開免稅發票的情況,應當就開具的免稅發票全部補稅!??!
在稅務總局的答疑中,對此問題,也給了明確的回復!
但,針對此次疫情,稅務總局對于免稅管理有所寬松,允許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不同項目分別選擇享受免稅政策。
結論:
1、同一項業務,對不同客戶既開免稅發票又開專票的,需要就免稅發票全部補稅。
如:某A酒店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住宿費對個人開具免稅發票,對需要發票的公司開具專票,則這種情況下,免稅的發票需要全部補稅。
2、不同業務,既開專票又開免稅發票的,不需要補稅。
如:某A酒店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住宿費全部開具專票,餐飲費全部開免稅發票,則,免稅發票不需要補稅,可以就餐飲業享受免稅政策。
注意:以上只是針對疫情期間出臺的免稅政策,以后免稅政策請勿套用!
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不同業務放棄減免稅還是根據不同消費對象放棄減免稅,都是可以享受的免稅政策。
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就開具專票部分繳稅,其他部分可以開具免稅發票,不用補稅。
稅務總局答疑也給出了明確回復!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票放棄免稅政策的,不需要書面申明和報稅務機關備案。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減免稅優惠,也不受36個月的限制。
來源:建筑財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