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稅訊會員問:開具紅字發票時,《信息表》到底由哪一方提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填開《信息表》由哪一方提交,應根據情況分析確定: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并用于申報抵扣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購買方,由購買方填開《信息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無法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購買方,由購買方填開《信息表》。
?。?)銷售方申請的情況,發票沒交給購買方,或已經退回,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銷售方,由銷售方填開《信息表》。
所以,發票聯和抵扣聯在哪方就由哪方申請。
來源于《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