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政策依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寫字樓未使用的,免征房產稅;由個人自行對外經營使用的,從價計征房產稅;對外出租的,從租計征房產稅。政策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因此,房產墻面上的廣告位不屬于房產,出租房產墻面上的廣告位不需要從租計征房產稅。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來源:小陳稅務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