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賣出上萬件,一場直播銷售額動輒幾十萬元……往年“6·18”年中購物節,網絡直播銷售持續上演火爆場面。滿減、補貼、消費券、降價……在今年“6·18”年中購物節帶動下,各大電商企業紛紛推出促銷政策,加上政府消費券、線下商家優惠政策助推,人們的消費熱情競相釋放。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在監管部門日益重視互聯網平臺合規納稅的背景下,作為網絡直播帶貨的相關參與主體,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平臺和直播間運營者,都應該承擔起依法納稅的責任。
網絡主播是網絡直播營銷人員的通俗稱呼。網絡直播營銷人員,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營銷的個人,是直播帶貨中的重要主體。根據雇傭和運營形式不同,網絡主播繳納的稅款有所差異。
目前,網絡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平臺或商家直接聘請,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約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資。這類網絡主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由平臺或者商家負責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若符合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條件,還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
另一種是網絡主播獨立運營,通過抽成或定額攤位費的方式向平臺或商家收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網絡主播沒有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以個人名義提供獨立勞務,其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由商家或平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如果網絡主播已經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與商家或平臺進行合作,則應自行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網絡主播不僅取得了電商銷售收入,而且取得打賞禮物等收入——這部分收入也應區分具體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網絡主播是受平臺雇傭,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若為個人獨立勞務,則直播收入和打賞收入,應分別由對應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打賞收入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時間,即提取收入時。
直播營銷平臺,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筆者了解到,實務中,直播營銷平臺的經營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平臺模式、電商模式和廣告服務模式。不同的經營模式,稅務處理也是不同的。
平臺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僅提供直播的技術平臺,為直播間運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電商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除了直播功能,還有電商平臺的功能,消費者可直接在該平臺購買貨物,而無需跳轉至其他電商平臺。在這兩種模式下,直播營銷平臺實質上都是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需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廣告服務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收取商家的廣告服務費用,在平臺上發布商家或產品的廣告。這種模式下,直播營銷平臺應就收取的廣告服務費用,按照“廣告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三種模式下,都應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這類小規模納稅人可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且在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優惠。
與此同時,直播營銷平臺可能還負有代扣代繳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實務中,一些直播營銷平臺為商家和主播提供簽訂勞務合同的中介服務,網絡主播通過平臺與商家取得聯系,商家給予網絡主播傭金,且平臺參與抽成。在此過程中,商家將傭金先支付給平臺,平臺扣除抽成后,再將資金支付給主播。在這種模式下,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實際業務和合同情況來判斷。如果平臺參與了商家和主播之間的磋商,且對分成收入占據主導地位,對主播的雇傭持有較大決定權,那么,直播平臺應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如果直播平臺不參與商家與主播之間的磋商,其分成收入主要為技術服務費,則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為商家。
直播間運營者,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面上常見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艦店等,都屬于這一范疇。直播間運營者的經營模式,主要有銷售自營商品和銷售他人商品。
直播間運營者銷售的如果是自營商品,那么稅務處理就與實體商戶銷售商品一樣,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即為貨物對應的稅率。
如果銷售的是他人商品,則還要區分兩種情況來進行稅務處理。一種情況可以簡單理解為“包銷”——直播間運營者先從商家處購入商品,支付全部貨款,并擁有商品所有權,然后再銷售給消費者。這種情況下,直播間運營者需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從商家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一種則可理解為“代銷”——直播間運營者不從商家處購入貨物,而是由商家直接銷售商品,直播間運營者只賺取提成。此時,直播間運營者就需要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若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個人,目前可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為非自然人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減征增值稅優惠。
在所得稅方面,根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因此,若直播間運營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應申報并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企業,則應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播銷售中,直播間運營者往往采取發放優惠券、贈送禮品、紅包等方式吸引顧客。此時,如果運營者是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對于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運營者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過,如果贈送的是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則不在代扣代繳的范圍內。
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