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財稅依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在2022年1月1號之前,計算方法有一定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單獨使用年終獎政策來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時間是按照居民個人實際取得年終獎的時間為準的。比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取得的年終獎,依然是有選擇計稅方法權力的,不論該筆年終獎是屬于2020年度的還是2021年度的;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實際取得的年終獎,只能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而不能選擇單獨使用年終獎政策來計算納稅,不論該筆年終獎是屬于2021年度的還是2022年度的,或其他年度的。因此,2021年的年終獎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以后發放,應該并入2022年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而不能選擇單獨使用年終獎政策。2021年的年終獎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發放,可以選擇并入2021年綜合所得來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單獨使用年終獎政策。
當然,如果在年初發放過2020年的年終獎,年末又發放了2021年的年終獎,將來最多只能有一筆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辦法。
來源: 建筑財稅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