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1月16日,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東方”)發布公告稱獲得債務豁免63億元。2015年4月,京東方與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福州建投”)簽署了《福州第8.5代新型半導體顯示器件生產線項目投資框架協議》,三方共同在福州市投資建設第8.5代新型半導體顯示器件生產線項目,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投資平臺以無息銀行委托貸款方式向公司提供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截至公告發布日,投資項目已量產,且良率達到較高水平,京東方和福州建投作為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資平臺向公司提供的資金累計已使用超過63億元。經協議各方確認,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相關方同意豁免京東方貸款總額合計63億元。

會計處理
2017年5月25日,財政部正式公開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對政府補助準則進行修改,為區別之前2006版,下稱為“新、舊準則”。新準則明確,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京東方獲得債務豁免在會計上如何處理?一般企業如果有債務豁免,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人應將債務豁免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處理。舊準則規定,債務豁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當然,京東方能否適用債務重組準則值得探討,因為該準則適用前提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很顯然京東方并沒有達到該條件。而新準則把“債務豁免”條款予以刪除。也就是說站在新準則角度來看,債務豁免可以適用政府補助準則。就本案來說,福州市政府豁免63億元屬于其財政支出,而京東方獲得債務豁免相當于取得一筆63億元的財政補助,并且該補助與資產相關。
新準則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舊準則比較,增加了沖減資產賬面價值,也即政府補助可以采用凈額法核算與總額法核算。從京東方公告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是總額法核算,即將63億元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預計計入2018年度當期損益為9億元。
相關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億元)
1.取得貸款:
借:銀行存款 63
貸:其他非流動負債 63
2.貸款結轉:
借:其他非流動負債 63
貸:遞延收益 63
3.遞延收益分配:
借:遞延收益 9
貸:其他收益 9

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同時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假設京東方取得的財政補助符合不征稅條件,則其結轉分攤遞延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扣減。而相對應其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2018年度結轉的“其他收益”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稅基礎應減除63億元。
假設京東方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原值(機器、機械類)為210億元,按7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及其他資產,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1表2:


資產計稅基礎=210-63=147億元
稅收折舊金額=147÷10=14.7億元
納稅調整金額=30-14.7=15.3億元
如果案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則納稅調整金額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