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采用銷售主產品的同時再贈送其他小產品的銷售模式,這種買一贈一銷售模式的稅會處理事項分析如下:
“買一贈一”銷售模式,屬于實物折扣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主品與贈品的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向購買方收取的金額繳納增值稅;如果主品與贈品未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或僅在發票“備注”欄注明贈品,贈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主品按購買方支付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主品與贈品金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有兩種開票方式:一是將總的銷售額按主品與贈品的公允價進行分攤,主品和贈品按分攤后的金額開具發票;二是將主品與贈品金額均按市價(公允價)開票金額,同時根據贈品的市價列示折扣額。
例1:天天公司(一般納稅人)銷售一個A產品,銷售單價含稅11600元,贈送一個B產品(銷售單價含稅116元),天天公司向購買方收取11600元。A、B產品的稅率均為16%。
1.天天公司按銷售A產品給購買方開票,發票上未體現贈品(或僅在發票“備注”欄體現)。銷售一個A產品應確認銷項稅額1600元,贈品應確認銷項稅額16元,共應確認銷項稅額1616元。
2.天天公司開票時,將A、B產品按公允價分攤,列示為: A產品金額9900.99元〔10000÷(10000+100)×10000〕,稅額1584.16元;B產品 金額99.01元〔100÷(10000+100)×10000〕,稅額15.84元。A、B產品合計金額10000元,稅額1600元。
3.天天公司開票時,將A、B產品按公允價開具,同時列示折扣金額100元,列示為:A產品 金額10000元,稅額1600元;B產品 金額100元,稅額16元;折扣金額-100元,稅額-16元,合計金額10000元,稅額1600元。
可見,在第2種和第3種情況下,天天公司確認銷項稅額1600元,贈品不視同銷售;而第1種方式確認銷項稅額為1616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因此,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贈品不需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贈品不在發票中體現導致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在企業所得稅上也不視同銷售。企業不論采用何種開票方式,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主品和贈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
接上例,天天公司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確認A產品銷售收入9900.99元,B產品銷售收入99.01元;共確認銷售收入1000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購入買一贈一方式取得的贈品,不論企業是采用何種開票方式,個人取得的贈品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銷售時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2:陳某花11600元從天天公司購入一個A產品,天天公司又贈送一個B產品,陳某取得B產品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根據發票開具方式的不同,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如前例,天天公司銷售A產品贈送一個B產品。
1.贈品不體現在發票中或者贈品體現在發票的“備注”欄,會計分錄如下: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600
銷售費用——促銷費 1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16
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9900.99
主營業務收入——B產品 99.01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A產品
主營業務成本——B產品
貸:庫存商品——A產品
庫存商品——B產品
2.贈品在發票中體現,采用分攤或折扣方式開票,銷售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
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9900.99
主營業務收入——B產品 99.01
結轉成本同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