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詳見:對比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
1.此次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目的是為了將營改增試點主要成果法定化,沒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現行的有關營改增的過渡性政策繼續執行。
同時提醒:一些細節政策應該會在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體現。
2.增值稅征收范圍:由“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變成“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在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銷售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等條款中涉及征稅范圍的表述相應作了調整。
3.增加稅率17%、11%、6%和零稅率項目(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具體為:
(1)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4.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減并為11%,范圍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具體范圍詳見財稅〔2017〕37號附件1。
5.購進農產品,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是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文件依據:財稅〔2017〕37號文件)
其中現行政策中“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具體申報和計算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公告。
6.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屬于抵扣憑證。(文件依據:財稅〔2017〕3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7.因全面營改增,取消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說法,修改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即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8.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9.增值稅征收率除了3%還有5%。(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10.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可以自開專票,具體包括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但其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1.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并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同時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2.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符合條件可適用退(免)稅政策。(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1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需要預繳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加了第二十七條)(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
14.為保證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改增有關規定以及今后出臺的改革措施相銜接,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增值稅立法路還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