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價值2.7億元的“錯誤操作”

近期,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對L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檢查人員以企業財務報表應付股利科目余額的疑點為線索,深入核查,最終查實LB房產公司向原股東分配2.7億元利潤未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稅款2700萬元、加收滯納金837萬元的處理決定。由于檢查過程中還發現LB房產公司原境外股東涉嫌通過“導管”公司間接轉讓企業股權避稅,目前大連市國稅局已對該企業啟動反避稅調查程序。
不久前,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檢查人員分析香港獨資公司LB房產公司涉稅數據時,發現該企業2013年第四季度資產負債表上待分配應付股利科目出現余額2.7億元,但2014年第一季度的資產負債表上應付股利科目余額變成了0元,同時未分配利潤科目中卻增加了2.7億元。這一情況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
應付股利貸方有余額表明該企業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做出了分配決定。按照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應自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之日確認收入。LB房產公司為香港獨資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果LB房產公司向香港投資方支付股息或者到期應支付股息,應確認收入實現,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從企業賬目信息的前后變化來看,該企業并未確認收入,反而在隨后幾個月內撤銷了這次利潤分配決定,并將資金轉回了企業未分配利潤科目。企業為何突然撤銷該次利潤分配?是真實撤銷?還是有別的原因?
檢查人員調閱該企業稅務登記信息了解到,LB房產公司股東為香港SH投資發展公司,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大連市房地產交易平臺信息顯示,LB房產公司開發的XH房產項目分為二期,其中一期項目已于2012年辦理了竣工備案手續,開發收入也已在當年確認。但該項目的二期工程截至檢查時一直未開工,在幾年前房地產市場發展紅火的背景下,企業這一經營情況十分蹊蹺。檢查人員決定對該公司實施稅收檢查。
檢查人員首先對該企業開發的XH房產項目進行實地摸查。XH項目樓盤位于大連重要商務區域,項目屬高檔樓盤,由于具有較高投資價值,一期項目已售罄,企業也早已停止推介銷售工作,二期項目從現場來看,未見有動工跡象。
對此,企業人員解釋稱,LB房產公司早已計劃著手啟動二期項目,但由于項目審批程序遲遲未完成,資金也一直未到位等多個原因,二期項目暫停啟動。企業的解釋貌似合理,但未解除檢查人員疑惑。
檢查人員決定從審查企業核算情況入手實施核查。從企業賬面及憑證來看,該公司內控管理嚴格,財務核算比較嚴謹。核實企業相關賬目及憑證時,檢查人員發現企業先是將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2.7億元在賬目上做了分配,但隨后又將分配了的2.7億元股利重新轉回到未分配利潤科目。對此,企業人員解釋說,這個賬目記錄只是當時會計一項錯誤處理,企業并未做出利潤分配決定,之后主管會計在審核賬目時,發現了這筆失誤已對賬務進行修正,并表示企業管理嚴格,高度重視涉稅業務,一期項目完工當年就繳納企業所得稅款逾1億元,如果分配了股利一定會照章納稅。
但檢查人員認為企業行為存在疑點: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既然嚴謹,2.7億元的企業股利分配業務,對企業來說是重大事項,會計核算上怎么會輕易出錯,并“隨意”調賬。檢查人員認為,企業行為背后可能另有原因。
檢查人員對LB房產公司情況再次進行了綜合分析。從內部經營角度看,因一期項目積累了經驗和資金,二期項目開發應無太多困難,同時檢查年度大連房地產市場仍然比較紅火,無論從內外哪個角度分析,企業二期項目應該早已啟動。但企業XH項目二期截至檢查時仍未開發,而且企業賬簿上還曾經出現過準備分配利潤的處理記錄,這說明該企業并沒有為二期開發進行資金準備。這些情況表明,企業投資方沒有繼續開發二期項目的計劃,相反卻有回籠資金的跡象。
放著可以賺錢的項目不開發,卻收回資金,檢查人員判斷,企業投資方可能發生了變動。對于房產開發行業,只有在更換投資人、產品開發思路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項目開發“按兵不動”的情況。檢查人員認為,LB房產公司可能發生了投資人變更或股權更迭情況,這才導致項目二期遲遲未開工。
但從LB房產公司稅務登記信息來看,近幾年均為香港SH投資公司100%控股,并無股權信息變更。按照房地產行業的規律,能夠在城市繁華地段開發出旺銷房地產項目的企業,其均為在業務運營方面較為專業的知名企業。但檢查人員查閱了房地產行業網等多個行業平臺和第三方媒介,卻均未找到關于香港SH投資公司的任何詳細信息,僅找到了香港SH投資公司投資控股LB房產公司的消息。
檢查人員再次來到LB房產公司,要求該公司提供投資方香港SH投資公司的相關資料。但企業財務人員表示,只知道SH投資公司是香港的投資公司,在內地只有XH房產一個投資項目,對于其他情況并不了解。
業界寂寂無名,內地只有一個投資項目、下屬公司不了解企業情況……綜合各類信息,檢查人員判斷,香港SH投資公司是否為一家為了轉移利潤、避稅等目的而設立的“導管”公司呢?
如果LB房產公司在繼續開發XH二期項目前,其上級“導管”公司——香港SH投資公司,已被其實際操縱方在境外轉讓,那么LB房產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的股東并不會發生變化,即使LB房產公司已易主,工商、稅務等管理機關也不會覺察企業的股權交易行為。
果真如此,LB房產公司XH項目二期遲遲未開工,并急于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潤,就有了合理的解釋。
檢查人員決定對LB房產公司投資方實施核查,并決定首先對LB房產公司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檢查人員認為,LB房產公司作為XH房產項目實際操盤企業,在項目運營過程中,企業人員與企業投資方有直接接觸的機會,應該會掌握一些情況。
檢查人員赴LB房產公司,分別針對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就企業股權轉讓及分配利潤方面存在的疑點向企業進行了宣講,表示如果企業逃避稅款情況屬實,在補繳稅款的同時必將影響企業聲譽及發展前景,如情節嚴重,相關人員還會承擔法律責任。
經過耐心工作,LB房產公司銷售主管向檢查人員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在XH房產一期項目內部培訓上,企業曾向房產銷售人員表示,該項目的投資方為知名房企CO集團公司,房產的很多設計都是CO標準。在后期銷售過程中,很多客戶也正是因為CO集團的品牌效應,才購買XH項目房產。
檢查人員了解到,CO集團是香港知名房地產企業,目前名列房地產全國百強企業,同時還是香港H股上市公司。檢查人員認為,作為上市公司,按照香港交易所規定,如果企業發生重大股權轉讓行為,肯定會對外披露相關信息。
果然,檢查人員登錄香港交易所網站查詢CO集團信息后發現,該集團于2006年設立香港SH投資公司,在長達數百頁的一份年報中,檢查人員發現,其中的綜合財務報表附注信息中標示:CO集團于2013年底以近8億元價格向Z公司轉讓了香港SH投資公司,間接轉讓LB房產公司。該條信息還顯示,CO集團轉讓行為僅包括LB房產公司未開發的XH 項目二期所有權,項目一期的利潤仍歸CO集團所有。同時,在企業的一份綜合財務報表附注信息中顯示, CO集團已收到LB房產公司股息2.7億元的相關信息。
掌握相關證據后,檢查人員約談了LB房產公司負責人。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相關證據,LB房產公司負責人承認,企業已根據約定向CO集團支付2.7億元股利,并向檢查人員提供了公司董事會《股利分配決議》。
針對LB房產公司向CO集團分配2.7億元利潤,并且未申報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違法行為,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向其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2700萬元、加收滯納金837萬元的稅務處理決定。由于CO集團涉嫌利用“導管”公司轉讓我國境內企業股權避稅,大連國稅局相關部門目前已啟動反避稅調查程序。
要案點
要案點評
異于常規 必有緣故
初勝君(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局長)
本案是一宗與非居民企業有關的涉稅違法案件,具有企業違法行為隱蔽、查處過程曲折、查補稅款數額大等特點,案件的違法特點和查處過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涉及非居民企業的稅收案件中,稅務機關與檢查對象通常在涉稅信息上具有一定的不對稱性,這為案件調查增加了難度。企業常會利用特殊的組織架構等方式,隱瞞真實經營業務,從而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目的。對于檢查人員來說,在非居民稅收案件分析和調查過程中,任何異于常情的蛛絲馬跡,都可能成為案件突破的難得線索,檢查人員對此一定要保持警惕,否則略有大意,就可能喪失良機,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本案中,檢查人員的調查緣自企業應付股利科目余額異常變化這一細節,在調查過程中,隨后又發現企業二期工程未開發等種種異常行為,面對重重迷霧,檢查人員追蹤不懈,一查到底,最終不僅揭開了企業應付股利科目余額變化的秘密,依法追征了企業未繳稅款,同時,也為國際稅收部門提供了一條極有價值的股權交易避稅案件線索。
可以說,本案的成功查辦,得益于檢查人員對企業“反常賬目操作,反常開發行為,股東行跡反常”等一系列反常行為的敏銳識別。業務過硬,善于發現問題,圍繞疑點大膽設問,不輕易放過任何線索——正是這種能力素質與工作精神,使案件得以順利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