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司收到的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交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銷售方對于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則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要交增值稅。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銷售方對于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則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要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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