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稅訊會員問:年底了,我單位面臨企業所得稅稅負高的問題,我們想通過費用預提的方式來消化一部分利潤,從而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請問這么做有什么風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必須是當年實際發生了的費用而且當年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才可以預提并計入當年的損益。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