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非上市公司,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增資擴股,原個人股東被稀釋股權,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第一種觀念,不屬于股權轉讓的行為,不涉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即股權轉讓的行為應關注是否發生股權權屬的轉移,所以僅僅是增資,個人股權被稀釋不屬于股權轉讓。2012年4月11日總局答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做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規定,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若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不屬于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涉稅行為。企業增資導致自然人股東股權同比例減少的,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未按公允價值增資,主管分局認為自然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依據建議聯系主管分局核實確認。個人股東若按公允價格增資擴股,沒有稀釋股權,則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若低于公允價格增資擴股,存在稀釋股權的行為,則增資擴股的股東實際獲得的股權份額比其應獲得的股權份額多,而不增資股東其應獲得的股權份額比其實際獲得的股權份額少,減少了股權份額,存在低價轉讓股權行為,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為什么有這樣的觀念呢?因為有人通過增資“避”股權轉讓的個稅某公司(無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自然人A持股100%,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都是100萬,凈資產300萬,不考慮特殊情況:B個人按照180萬購買A持某公司100%的股權,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進行核定:A個人最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00-100)×20%=40萬低于公允價格增資擴股,存在稀釋股權的行為,存在低價轉讓股權行為B個人先增資,不按照公允價值300萬比例增資,按照實收資本為基數增資,如果增資150萬,則B個人持有股權占比60%(150÷(100+150)),A個人持有股權占比40%(100÷(100+150))。然后,B個人購買A個人持有股權占比40%(增資后稀釋股權比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規定,可以按照180萬購買(凈資產份額(300+150)×40%):A個人最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00+150)×40%-100)×20%=16萬其中由于B個人增資150萬,企業公允價值為450萬=(300+150)萬。提醒:比較和,是不是A個人可以少交個稅,B個人增資150萬,可以認繳未實繳,股權轉讓完成后,再減資,但是B個人將來轉讓股權的原值為300萬元,為180萬元,相當于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若按公允價格增資擴股,沒有稀釋股權,則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B個人先增資,按照公允價值300萬比例增資,按照實收資本為基數增資,如果增資450萬,則B個人持有股權占比60%(450÷(300+450)),A個人持有股權占比40%(300÷(300+450));接著B個人購買A個人持有股權占比40%(增資后稀釋股權比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規定:A個人最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00+450)×40%-100)×20%=40萬
1.寧波稅務(后當地企業打12366咨詢,該口徑未執行)對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行為,不屬于股權轉讓行為,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以低于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行為,原股東實際占有的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轉移的部分應視同轉讓行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若按公允價格增資擴股,沒有稀釋股權,則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若低于公允價格增資擴股,存在稀釋股權的行為,則增資擴股的股東實際獲得的股權份額比其應獲得的股權份額多,而不增資股東其應獲得的股權份額比其實際獲得的股權份額少,減少了股權份額,存在低價轉讓股權行為,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則股權轉讓的行為應關注是否發生股權權屬的轉移,所以僅僅是增資,個人股權被稀釋不屬于股權轉讓;雖可能出現通過增資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因能“稅收安排”,就認為屬于“股權轉讓”,全面依法治國,就應該是去完善政策原文,不是內部“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