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2月份發,2020年1月申報,稅款所屬期屬于2019年度,2020年3-6月份做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需要考慮;提醒:如果2019年12月份沒發,但是2020年1月申報,稅務系統“默認”稅款所屬期屬于2019年度,也會“默認”2020年3-6月份做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需要綜合考慮。2. 2020年1月份發,2020年2月申報,稅款所屬期屬于2020年度,2021年3-6月份做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需要綜合考慮。1.2011年9月1日個稅起征點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時,也曾引發相應的疑問:稅務總局在解讀中舉例: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2.《全國人大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新聞發布會》摘要:10月1日以后,發放工資的時候,各企業單位財務人員在扣繳個稅時一定要記住,別忘了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這樣可以讓我們的員工們享受到改革的紅利。一句話:工資薪金個稅按照發放的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款所屬期),不管屬于工資所屬期(通俗的講,工資是哪個月的)《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江蘇稅務等多地稅務官方答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但是沒有明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單獨計稅。(大家思考一下,為什么不明確呢?)
建議:為了保險起見,個人在平時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將來還可以“反悔”,即“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來源:小陳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