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今年賣出公司成立初期持有的有價證券,需要繳納增值稅嗎?應該怎么開票呢?
答: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分四個步驟來解答:
一、金融商品轉讓概念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注意: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問題1.怎么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問題2.怎么開具發票?
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適用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舉個例子:
一般納稅人A企業在2019年10月購入甲上市公司股票100萬股,買入價為600萬元。當月賣出其中的40%,發生買賣負差15萬元。同年12月,賣出剩余的60%,賣出價為400萬元。該企業2019年12月應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
12月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可以抵減10月份發生的買賣負差。
12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為:(400-600*60%-15)/(1+6%)*6%=1.42 萬元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