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所以這時候,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預付卡(購物卡)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不征稅購物卡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于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8號文件)將購物卡作為過節福利發放給員工,一般情形下合并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生活性困難補助等特殊規定,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將購物卡送給客戶/或者促銷,一般情形下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購物卡,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1]50號)。
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來源:財稅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