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激增,廣告費為何銳減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近期對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實施稅收檢查。檢查人員從企業異常申報信息入手,核查確認企業在網上開展的 “流量推廣”,實為廣告及業務宣傳。該企業通過在申報時將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用填列“其他銷售費用”的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針對企業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1116萬元,加收滯納金89萬元的處理決定。
T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從事網絡職業在線教育課程的開發及職業培訓業務,該公司擁有自己的課程學習平臺并開設了200余門各類職業培訓課程,注冊用戶達到200多萬戶。自成立以來,該公司在線教育業務飛速發展,收入規模從2015年的700多萬元,迅速增長至2018年時的4億元。
該企業是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雙隨機”選案企業。在進戶檢查前,檢查組通過金稅三期系統對該公司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信息等作了詳細的案頭分析。
在對企業2015年~2018年的財務報表實施查驗時,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銷售費用增長異常。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顯示,2017年其申報銷售費用4904.9萬多元,其中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2883.4萬多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比重為17.47%,但企業并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廣告費用超過營業收入15%部分做納稅調增處理。
此外,在企業2018年所得稅申報信息中,其填列的銷售費用雖增長至1.89億元,但其中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卻僅有216.7萬多元,這一數據還不到上一年度相關費用的10%,而其銷售費用填報欄中的“其他”項目填列數,則由去年的“零”增長至1.42多億元。
企業的銷售收入快速增長,但其廣告及宣傳投入卻反而萎縮?這并不符合網絡企業經營規律,并且企業銷售費用中所填列的“其他費用”增量畸高。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在所得稅費用申報方面存在重大疑點,決定約談企業人員,了解具體業務情況。
申報失誤?還是另有隱情?
檢查人員約談了T公司財務負責人,要求其對申報表中的疑點作出解釋。這名財務負責人稱,公司在2016年后嘗試并逐步加大了與互聯網平臺的合作力度,開展了付費“流量推廣”業務,其形式包括精準為用戶放送彈窗、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等,對方提供服務后,提供了大量技術服務費和信息服務費發票,這是企業當期財務報表中銷售費用的主要內容。
企業財務負責人認為,這些業務費用的實質是對方提供的一種新興信息技術服務,其核心是可以精準了解用戶需求,并非廣告及業務宣傳,因此企業在2018年匯算清繳申報時,將1億多元的相關費用列入了銷售費用“其他”項目中。
當檢查人員詢問企業人員,2017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為何未將類似費用填入銷售費用“其他”項目,并且企業為何未依照相關規定對超過營業收入15%的廣告費用做納稅調增處理時,這位財務負責人稱,當時申報系統異常,銷售費用“其他”項目無法正常填列,而且當時操作的財務人員業務不熟,就填到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欄中,并且也沒注意費用比例問題。
檢查人員人員認為,企業人員的解釋,理由牽強,無法自圓其說,決定對疑點業務進行深入核查。
揭開“流量推廣”業務面紗
檢查組隨即兵分兩路,對企業所稱的網絡“流量推廣”業務進行調查:一路人員實地核查公司相關賬簿憑證;另一路人員赴企業法務部門,驗看相關業務合同并進行取證。
檢查人員從企業賬簿中,調取了與“流量推廣”業務相關的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費用結算單和銀行匯款單等。通過分析這些相關單據,并問詢企業人員,檢查人員獲知了這項業務開展的流程:企業相關業務部門通常先填列內容為“廣告借支”的資金借支單,并通過該企業賬戶在各大互聯網信息平臺進行“付費充值”,這些費用該企業先計入“其他應收款——流量充值”科目,隨后由企業的“流量推廣部門”與互聯網信息平臺以按日結算的方式扣費。每月底,該公司財務部收到各大互聯網信息平臺或其業務代理商開具的名為“信息服務費”或“技術服務費”發票后,再將相應金額計入“銷售費用——流量推廣”科目中,同時沖減“其他應收款——流量充值”科目數據。因此,該公司“流量推廣”業務接收的增值稅發票名目大多為“信息服務費”或“技術服務費”。
在企業法務部門,檢查人員詳細審看了該公司與“信息服務費”“技術服務費”發票開具方簽訂的各項業務合同,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檢查人員發現,這些合同的另一方企業名稱大多為某互動傳媒公司、某互動技術公司,合同內容均包含“信息發布”“展位”“廣告投放”等詞語,結算方式雙方確定為“CPC”(每次點擊付費)“CPM”(千次印象費用)等,而在合同的簽訂條件說明中,則注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規,由雙方協商簽訂。”
結合現場調取的檢查資料,檢查人員通過“天眼查”等網絡第三方平臺對開票方的具體業務進行了調查。外圍調查結果顯示,與該企業簽訂這些業務的公司,其主營業務均為互聯網廣告代理及網絡營銷服務。
檢查組將相關推廣合同、記賬憑證、費用結算單據,以及外部調查結果等信息資料進行了整合,迅速固定了相關證據。
結合調查結果,綜合稅收法規、《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移動互聯網廣告標準》等相關法規條規,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開展的“流量推廣”業務,其實質應為互聯網廣告活動。
正本清源,追征稅款
檢查人員約談了企業。檢查人員認為,根據實地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三條規定,T公司所稱的“流量推廣”業務的實質,是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向潛在用戶推送課程產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本質是互聯網廣告。同時,從企業2017年、2018年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看,企業未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廣告及業務宣傳費超出銷售收入比例15%的部分做納稅調增處理,涉嫌少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應依法補繳相關稅款。
在稅企溝通過程中,T公司部分接受了稅務機關將網絡“流量推廣”業務認定為互聯網廣告的意見,但也提出了異議。
企業認為,網絡“流量推廣”業務范圍很廣,不僅包括廣告產品信息發布,還包括精準獲得用戶提供的“潛在用戶信息”服務,雖然企業在財務處理時,將相關費用都計入了“流量推廣”費用項目,但在事實認定上,不應“一刀切”,這些獲得信息的服務費用,與企業廣告及業務宣傳活動費用應當有所區別。
為此,檢查組對T公司的“流量推廣”部門實施了針對性核查,并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調查。檢查人員發現,該部門員工的日常工作均是通過登錄“某引擎”“某某平臺廣告”等知名網絡廣告平臺,管理和發布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信息,對這些信息的投放數量及實際效果進行監控,并對發布效果進行分類統計后與平臺進行費用結算。
經過調查,檢查人員確認,該企業聲稱的相關平臺向其提供的“潛在用戶信息”服務,實質上是用戶在廣告發布平臺上點擊了該公司廣告界面,輸入并將個人信息傳遞至該企業的過程。無論過程、還是結果,這一行為都是企業在網絡信息平臺上開展廣告宣傳活動的一部分,兩者之間具有不可分割性。
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該企業最終認可了檢查人員對該項業務的定性,接受了稅務處理意見,補繳企業了稅款和滯納金。
要案 · 點評
關注在線企業涉稅風險
點評人: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局長 李宏劍
本案是一起網絡在線教育企業因會計核算錯誤,未正確歸集網絡廣告宣傳費用,而導致的少繳企業所得稅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網絡經濟的興起,廣告業態日趨多樣,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其發布媒介已不僅限于電視、廣播、紙媒等傳統方式,變得日趨多元。目前,很多在線經濟企業,對自身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基本上都通過互聯網廣告形式開展。為此,2016年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互聯網廣告暫行管理辦法》,對互聯網廣告行為作出了明確定義。由于互聯網廣告與傳統廣告在性質、作用等方面均相同,因此在企業核算時,其費用成本的歸集和處理方式應與企業傳統廣告行為相同,應歸入廣告及業務宣傳費項目,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
從征管實際情況看,目前一些在線經濟企業在成本核算時,對于其互聯網廣告及業務宣傳支出并未依規核算,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這不僅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也使企業面臨涉稅風險。
為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在線經濟企業等新興行業的針對性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應結合各類線上企業經營特點,以納稅申報為重點,就相關項目的財務核算、財務會計報表與申報表項目間的邏輯關系、在線業務申報要點等問題開展專題解讀和專項輔導,以未雨綢繆,通過增強企業守法意識、提高核算能力,防范稅收風險。
此外,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在征管工作中強化大數據應用。一是應借助金稅三期系統和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加強在線經濟企業票據流和業務模式關聯度分析,并將其接受的發票品名和異常變動狀態納入稅收風控體系,結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第三方涉稅信息,通過對企業經營數據與申報數據的動態比對,提高企業涉稅異常預警準確性。二是要利用大數據強化企業申報信息后續管理,定期對企業申報數據開展稅負變動分析、關聯指標變動分析,對于企業收入規模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呈明顯反向變動的情況,要及時采取評估、核查等征管措施,化解稅收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每日稅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