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議題
企業購買基金,取得分紅如何繳稅?
問題
近兩年,購買基金大火。
不少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也將利用剩余閑置資金購買基金以獲取收益。
企業取得基金收益分為兩部分:一是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紅。
企業取得的基金分紅要如何繳稅?本文通過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
某基金在1月10日發布分紅公告,A公司在1月15日買入了1000萬元基金,1月26日獲得基金分紅400萬元,1月29日企業將基金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600萬元。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將1000萬元購買金額全部計入投資成本,400萬元的分紅享受免稅優惠,賣出基金時又計算了400萬元的投資虧損。
稅務機關進行檢查時認為A公司在基金分紅公告后買入,基金投資成本是購買金額減掉分紅金額,A公司確認的投資虧損不能抵減應納稅所得額,要求A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分析
企業購入基金產品、取得基金分紅不繳納增值稅,取得公募基金分紅通常也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屬于金融商品。基金采取組合投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風險小于股票,收益也較股票穩定。基金分紅不屬于基金持有期間取得的保本收益,該分紅不屬于利息收入,不繳納增值稅。
二、基金分紅的企業所得稅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取得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稅智云稅務咨詢邱曉玲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在取得基金分紅時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一、企業不論是在基金分紅公告發布日前,還是分紅公告發布日后,不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紅均不繳納增值稅。
二、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將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是,財稅〔2008〕1號文件出臺時,修訂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只包括公募基金。因此,企業投資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紅,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私募基金分紅,不適用免繳企業所得稅規定。
三、企業取得公募基金分紅需要注意基金的購入時間,購入時間不同影響基金計稅基礎的確定。如果是在基金分紅公告日前購入的,取得的分紅免繳企業所得稅,并且取得基金的計稅基礎為基金購入價和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果是在基金分紅公告日后購入的,取得的分紅免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取得基金的計稅基礎為基金的購入價扣除應收取的分紅和發生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