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逐步落地,到海南設立公司成為越來越受投資者青睞的方案,畢竟海南自貿港開出了各種令人心動的條件,但其中最受關注的還是差異化的稅收待遇: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經營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具體優惠為:
1.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負面清單行業除外),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幾乎可稱為“普天同慶”。
2. 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其取得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國內其他地區實施的七級超額累進綜合所得稅率和五級超額累進經營所得稅率相比,海南規則下不但最高檔稅率明顯下調(《個人所得稅法》綜合所得最高一檔稅率為45%,經營所得最高一檔稅率為35%,而海南規則最高一檔稅率均為15%),而且稅制簡化,計算簡便。
以上規則還僅僅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確定的稅制,如果再考慮到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和園區建設而額外承諾的獎勵、補助和財政返還,海南企業的實際稅負將低的更加誘人。可以想見,如果沒有額外的處理,海南必將成為新的空殼公司聚集地,成為納稅人設立避稅架構的樂園。
為防止實質上的海南“稅收洼地”成為內地部分企業的“避稅天堂”,《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也做了預防性的規定,要求稅收管理部門按實質經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對納稅行為進行評估和預警,制定簡明易行的實質經營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標準,強化對偷漏稅風險的識別,防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未來適用海南規則下優惠稅率的基礎性前提,就是要求納稅人必須在海南“實質性運營”。但方案中沒有明確解釋何謂“實質性運營”,當然方案制定者也有其難處——這個概念之前在任何國內稅收政策法規或國際稅收協定中都不存在明確的定義,但不予厘清顯然會導致實際判斷困難,因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對“實質性運營”定義如下:“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鑒于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財稅〔2020〕31號文件又規定:“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作為對“實質性運營規則”的補充。提前補漏,用心良苦。
然而,財稅〔2020〕31號文件對“實質性運營”的解釋又引發了新的問題,在這個解釋中出現了兩個新的概念,仍然有必要澄清:
第一問:什么是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實際管理機構就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或總部嗎?如果是,在海南注冊企業是否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必須在海南居住或在一年內居住滿一定天數?這樣一來在海南成立空殼公司,找當地人擔任掛名法人和掛名股東就可以完美滿足“實際管理機構”的條件,有人調侃:“未來海南省居民就業率將位于全國之冠”;如果否,“實際管理機構”還需要什么條件?一個固定的辦公場所?公司決策的有關文件必須在海南作出?建賬和開具發票必須在海南完成?抑或必須使用海南的銀行賬戶開展交易?無論哪一條,都不是難以逾越的藩籬。“辦公場所”可以租一個小隔間,公司決策文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完成后郵寄到海南蓋章和編造會議記錄,建賬和開票也可以委托海南的代辦公司代理。顯而易見的稅負差異明擺著,厚利如此,焉能讓人不動心?與巨大的稅負差異相比,付出小小一點額外的成本又算得了什么呢?
第二問:什么是“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有權管理和控制企業的經營嗎?實際控制人如果出具一紙“授權委托書”,授權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但實際上法定代表人凡事仍然需要請示實際控制人而后以自己的名義決策,甘當“提線木偶”,稅務機關怎樣判斷到底法人是不是能夠管理和控制企業?“全面管理”要求全面到何種程度?企業所有的經營環節都必須在海南完成,還是只要控制和監督每個經營環節的機構位于海南就可以?如果是前者,邊界倒是清晰,但符合條件的企業只能在海南一隅“內循環”,恐怕有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初衷,如果是后者,就又回到了第一個問題:在海南成立空殼公司,找當地人擔任掛名法人和掛名股東是不是就可以完美滿足“實際管理機構”的條件?
以上兩個問題,目前在財稅〔2020〕31號文件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沒有進一步明確,無法確定海南當地基層稅務機關在執法中怎樣解釋。但不出所料的是當地“土政策”可能成為更重的砝碼。在“全民招商”的浪潮中,財稅〔2020〕31號文件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很可能會從寬解釋。然而將來一旦發生大量企業麇集海南借“實質性運營”之名行避稅之實,主管稅務機關隨時可能改變調控方向,海南也可能會步霍爾果斯的后塵,成為又一個“關門打狗”的招商反例。
當然,作為全國矚目的唯一離島自貿區,海南也有可能探索出一套簡明有效,能夠合理甄別“導管公司”或“空殼公司”的“實質性運營”的認定規則,做到既能高效反避稅,又不會導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流為空談。但是從國際國內反避稅規則運行情況來看,作者認為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君不見諸多大國氣勢洶洶,出臺了汗牛充棟的稅收協定、行動計劃、反避稅規則,對全球布局的大型跨國企業和高凈值個人納稅人圍追堵截,可從未聽說有哪個國家或地區基本堵住了稅收漏洞。任何規則都不是完美的,在征稅與納稅這場無休無止的“捉迷藏”游戲中,納稅人避稅“魔高一尺”之后,稅務當局能否“道高一丈”?我等在稅法一畝三分地刨食的服務供應商,只好拭目而待這“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時代大戲。也許有一天,面對成千上萬在海南搶灘登陸的企業,海南的稅務當局會針對“實質性運營”給我們交出一個答案,然后根據這個答案,存在避稅沖動的納稅人再和稅務機關展開下一個回合,循環往復: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