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一定要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嗎?
答復:
不一定。若是股東從企業借款用于經營的或者年底之前歸還了,不需要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答復: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里的納稅年度終了如何理解?
答復:
年底12月31日。
股東個人2020年2月份從企業借款200萬元自用買房,次年2021年3月份還款了,是否2020年還有20%股息紅利個稅的風險?
答復:
有的,隨時存在個稅風險。只要是股東個人借款年底未還、也沒有用于經營,則就存在個稅風險。
個人所得稅=200萬元*20%=40萬元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除了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外,增值稅是否存在風險?
答復:
是的。
這筆借款會被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
答復:
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企業。
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那么企業職工從企業借款呢?
答復:
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何建議?
答復:
1. 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 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 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俗話說的好:隨借隨還、再借不難!
4. 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 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6,. 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7. 下一步面臨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