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接到一家大型企業財務負責人咨詢:企業向一家建設集團公司采購設備并由對方提供安裝服務,對方僅向自己按9%的稅率開具了項目為“建筑服務*工程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真實案例
A熱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熱力生產供應的企業,B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設、機電安裝的企業。兩家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0年6月,A公司為更新改造供熱系統,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項目包括環保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服務、供熱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服務。合同總標的為3.6億元。其中,設備采購2.8億元,安裝服務0.8億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設備并完成安裝后,全額按照提供建筑服務,開具了項目為“建筑服務*工程款”,適用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案例中,B公司銷售的設備為非自產設備,購進設備時取得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并提供安裝服務后,按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低征高抵”少繳增值稅之嫌。B公司如此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案情分析
B公司主營建筑及機電設備安裝業務,同A公司簽訂的合同既包括供熱系統設備、環保系統設備等貨物銷售,又包括設備安裝這一建筑服務,B公司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針對同一個客戶A公司提供,屬一項銷售行為,兩者間具有關聯性。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B公司主要經營建筑及機電設備安裝業務,不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其向A公司銷售外購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此項業務全額按照建筑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并無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了銷售機器設備和提供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種情況下,銷售設備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勞務部分按提供勞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或者銷售設備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勞務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按3%的征收率開具發票。
另外,假如設備生產方直接向A公司銷售設備,則應按13%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設備生產企業先將設備銷售給B公司,由B公司轉售給A公司并提供安裝勞務時,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A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有所減少。
風控建議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