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股東控股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該企業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不需要。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二、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保部分,企業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不能扣除。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員工應承擔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應包含在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內。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三、企業2020年取得社保部門的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納稅人取得符合文件規定情形的財政性資金,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四、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五、非居民個人申報工資薪金是否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扣除。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
六、父母年齡均超過60周歲,在進行贍養老人扣除時,是否可以按照兩倍標準扣除?
解答:不可以。扣除標準是按照每個納稅人有兩位贍養老人測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達到60歲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數計算。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七、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解答: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八、2019年沒有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對2020年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是否有影響?
解答: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
九、個人所得稅APP中查詢的收入是稅前收入還是稅后收入?
解答: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預扣預繳環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來講,即為不扣減任何費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也不包括不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范圍的收入。
十、社會保險費中個人承擔部分,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解答: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十一、建筑企業跨地級市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在服務發生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因此,建筑企業工作人員省內跨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工資薪金的,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十二、2021年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單獨計稅?
解答:可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
十三、員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文件所述情形,但其本人想按照原來的預扣預繳方法繳稅,是否可以按照原扣繳方法辦理?
解答:可以。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十四、納稅人2020年度全年收入為8萬元,預扣預繳時預扣了100多元,還需要補稅100多元,但系統提示無需辦理匯算清繳,是否符合規定?
解答: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納稅人的情形符合文件規定,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十五、個人使用銀行積分兌換宣傳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消費者通過消費積分兌換的禮品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十六、A企業名下有全資子公司B和全資子公司C,C名下又有全資子公司D.B和D之間的資產劃轉是否免征契稅?
解答:免征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十七、軍品業務是否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
解答: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十八、部分技術合同、租賃合同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如何貼花?
解答: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十九、如何辦理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解答: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見附件)一式兩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加欠稅金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期末留抵稅額,并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欠繳總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實無誤后,由區(縣)稅務機關下達《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納稅人憑《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作抵減欠稅的賬務處理和增值稅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5〕12號)
二十、一般納稅人2021年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納稅人?
解答:不能。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來源:安徽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