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進行合并、分立等重組時,通常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過戶問題。據筆者不完全統計,自2016年5月1日以來,至少有19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已辦理了因合并及分立事項導致的股票過戶事宜,按過戶前一日收盤價計算,過戶金額達1193億元。從實操上看,此類股票過戶涉及的稅種較多,不同稅種的實操難易程度不一樣,倘若納稅人“眉毛胡子一把抓”,很可能忙中出錯。對此,相關納稅人有必要系統性梳理相關政策,有針對性地提高稅務處理水平,確保準確適用政策。
真實案例
印花稅處理
在印花稅處理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T集團需要按股票過戶前一日收盤價的0.1%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算為:878000×0.1%=878(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規定。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倘若相關企業的分立行為符合該政策規定,可以暫不征收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由于本案例中分立后的各新公司與分立前的T集團股東及持股比例保持一致,在符合其他條件規定下,本次分立行為可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T集團無須就本次分立中的股票過戶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立后的新公司取得股票的計稅基礎則以T集團所持股票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倘若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T集團須按公允價值計算包括股票在內的資產轉讓所得,分立的新公司取得股票的計稅基礎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
增值稅處理
相比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本案例中的股票過戶在增值稅處理上較為復雜,存在不確定性——到底是否可以適用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說法,相關納稅人需要高度重視。
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理由是:被分立企業將資產過戶到新設公司,取得了新設公司的股權,屬于有償轉讓,不能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的規定,而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是,在筆者看來,此次股票過戶不繳納增值稅更加符合稅法原理。根據36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雖然上述文件中沒有列明作為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是否屬于增值稅不征稅范圍,但仔細研讀可以發現,文件的核心在于強調企業重組中整體資產的轉移,而股票等金融資產也屬于企業整體資產的一部分,股票過戶也應當包含在增值稅的不征稅范圍內。從征管層面考慮,由于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并不等于企業單項資產價值的簡單相加,如果對單項資產征稅,會面臨單項資產如何定價的難題,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開展。基于此筆者認為,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的股票過戶,應當屬于不征增值稅的范圍。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