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滴滴出行的司機收入的稅收問題
平臺共享眾包洼地委托代征第一篇:天津滴滴出行的司機收入的稅收問題
整理編輯: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
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眾包節稅、稅收洼地、委托代征等等,叫法各有不同,每個地方、每個企業的做法也是各有不同,這些稅收問題一直是炙手可熱。
政策一直都不明確,無非是看誰膽大心細,別人都玩了很多年后,旁觀者只剩下羨慕了,連參加的份都沒有。
這是我們整理編輯的討論這些稅收內容的文字的第一篇,內容僅僅是討論和推測而已,未得到證實。
2017年天津市稅務局的三位作者簡小波、王蘇凝、左辰睿所寫的《經濟增長新動能稅收增收新亮點—稅收視角下天津共享出行經濟的發展》(來源 2017年第8期 天津經濟)里有著這樣的描述:“新興業態的蓬勃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挑戰,相關稅收政策不明晰,征管手段不完善,天津地稅不畏困難、深入研究,靠前服務,積極與企業溝通,促成了由滴滴出行代征全國滴滴專車、快車司機的個人所得稅,既化解了企業的稅收風險又增加了地方財稅收入,實現了稅企雙贏,使滴滴出行這只金鳳凰產出更多的真金白銀。正是天津地稅的責任和擔當,精準發力,解決了這一政策問題,自2016年7月以來,滴滴出行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3500萬元左右,截至2017年4月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35600萬元,促進地方稅收增長。”
與畏懼困難、不愿擔責、固步不前相比,天津稅務的不畏困難、創新性完善征管手段非常具有遠見,獲得的成果令人矚目,2018年7月的中國稅務報上蔣靜、姜道廣、簡小波所寫的《天津:共享經濟成稅源增長新亮點》中有講道:“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納稅達22億元,2017年稅收同比增長63%,展示出強勁的發展勢頭?!蓖瑫r眾多優質的大型企業紛紛落戶天津。
滴滴出行過去的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稅收處理方式,我們根據眾多的資料及現性有效的稅收政策,來分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現有可能的征管方式和稅收處理方式,本文僅僅是我們的分析和推斷。
我們想說的是,整個方式從表面上來看其實并不復雜,這個操作方式在2020年6月2日海南省澄邁縣稅務局局長鐘國斌接受采訪時講的已經很簡介明了了:“為了讓自由職業者享受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用委托代征模式,讓自由職業者無需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給平臺,而是由平臺統一匯總代開給自己列支成本”?,F實中落地卻有著無比復雜和困難的情形,需要政府部分和地方稅務部門的支持和政策,而且海南的做法和天津對滴滴的做法也是不完全一樣的。
一、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
因為沒有在天津稅務局官網的委托代征公告欄里找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征公告,我們參考了其他出租車公司的委托代征公告。
我們認為,天津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等相關規定,應該是委托注冊在天津市濱海新區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征掛靠本企業的個人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部分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稅依據及稅率: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由扣繳義務人扣代繳稅款,而經營所得是沒有代扣繳義務的,所以這里是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
二、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客運出租汽車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的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依法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掛靠企業的個人,個人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得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行。
附件1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號 |
月度經營收入 |
個人所得稅征收率 |
1 |
收入在3萬元(含)以下的部分 |
核定征收率為0% |
2 |
收入在3萬元至5萬元(含)之間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3 |
收入在5萬元至10萬元(含)之間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4 |
收入在10萬元以上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三、支付司機的費用怎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我市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稅函〔2018〕21號》
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所列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應稅服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納稅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每個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對上述代開發票申請,稅務機關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應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相關模塊,受理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自然人提供應稅服務匯總代開”字樣,按照每個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分別確定其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且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應將納稅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四、司機的增值稅怎么處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第60號》中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這一點對網約車的發票開具進行了規定,網約車基本是按3%的簡易計稅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如果司機再就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存在重復納稅的問題,但沒有相關稅收政策支持這一點。
稅務總局曾經解答:保險、證券代理人屬于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我市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稅函〔2018〕21號》也提到:受理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自然人提供應稅服務匯總代開”字樣,按照每個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分別確定其是否享受免稅政策。
我們推測天津稅務局對匯總代開發票的司機的收入執行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即2019年1月1日起,對月收入額10萬元以下的司機收入按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濟南市稅務局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推進(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稅收服務創新的實施方案》中,有類似的規定:支持實行規范化會員管理的自貿區平臺企業健康發展,對其自然人會員可由平臺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五、至于地方給與滴滴出行的其他地方優惠政策,就不在本文討論了。
來源:寫就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