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契稅法》,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不少納稅人朋友對契稅政策的關注度又熱了起來!
今天就關注度較高的夫妻之間房產加名、減名、更名所涉及的契稅問題做詳細介紹!
《公告》第一條明確,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對此,不少納稅人感到疑惑:夫妻之間房產加名、減名、更名,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應當依法繳納契稅的情形呢?
不屬于!
1. 現行有效的規定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 即將實施的《契稅法》中,第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因此,不管是現行規定,還是實施《契稅法》后,夫妻之間房產加名、減名、更名等行為,契稅優惠政策并未發生改變。只要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夫妻之間的房屋、土地權屬“加名”、“減名”、“更名”或“變更共有份額”的,均享受免征契稅優惠。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