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嗎?
答: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既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了財務專用章,或者說既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了公章可以嗎?
答: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手抖沒蓋清楚怎么辦?
答:在不遮擋信息的情況下,在空白處補蓋一個,或者嚴格點的話直接作廢\紅字沖銷。
4.發票專用章蓋顛倒了怎么辦?
答:章蓋歪了或者顛倒了,只要清晰可辨認,只是影響美觀,不影響發票的使用效力。當然,也不要因此隨便蓋,還是要按規定加蓋。
5.電子普通發票自帶發票專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蓋發票專用章,非要再蓋一個章,影響發票的使用嗎?
答:不影響。
6.代開的發票如何蓋章?
答: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專票加蓋收款方發票專用章。
7.新版版式發票、電子專票,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答:快速判斷是否是新版:看右下角是否有銷售方(章)這幾個字眼。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8.沒有蓋章的發票怎么處理?
答:納稅人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有被罰款和被拒收的風險。
沒有蓋章的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除了責令限期改正,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專用發票,納稅人有權拒收。
9.發票記賬聯需要蓋章嗎?
答:不需要
10.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自然人代開發票八大涉稅問題
1.自然人代開的發票,能否享受月不超過15萬元(季度45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
2.支付自然人勞務報酬,是否需要自然人去稅務局代開勞務費發票?
答:不一定。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按次不超過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憑證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3.個人能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有的業務是允許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開房租專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暫行辦法》(財稅〔2016〕1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4.自然人去辦稅大廳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虛開發票現象?
答:是的。只要是沒有真實業務而去代開的發票,一律屬于虛開現象,照樣要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5.自然人去辦稅大廳代開一張“安裝費”的發票,稅務大廳征收個人所得稅嗎?還是支付單位扣繳個稅?
答:由于“安裝費”項目屬于經營所得,自然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時候,大廳直接征收經營所得的個稅,因此支付單位無需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6.自然人去辦稅大廳代開發票,還有地點要求嗎?
答:是的。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于無效憑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自然人去辦稅大廳代開勞務報酬發票,支付單位若是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有風險嗎?
答:有風險。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代開發票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8.自然人代開發票,哪些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答:自然人去稅務局代開的以下發票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支付方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1.咨詢費;2.服務費;3.設計費;4.審計費;
5.審稿費;6.課酬費;7.演出費;8.翻譯費;
9.代理費;10.介紹費;11.代辦費;12.勞務費;
13.化驗費;14.測試費;15.展覽費;16.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拒絕不合規發票
1
虛開的發票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
信息不全或錯誤的發票
(一)未按規定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1.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簡稱”正確才合規。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
3
未按規定開具差額征稅發票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4
收到不合規發票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 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來源:中稅答疑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