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小編給大家準備了2023年最新最全稅會差異調整以及申報明細,趕快收藏學習吧!
一、收入類調整事項
收入類的調整主要包括視同銷售和不征稅收入兩大類。稅會差異的原因在于稅法和會計上,在收入的界定范圍、確認時間和計量存在較大的區別。
一、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調增↑
A105010(手動填寫);A105000

填報說明(節選):本表填報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收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于第1列“稅收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入在填報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應當填寫其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因此在實務中,視同銷售收入和成本的核算都務必要準確。
二、不征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①財政撥款;②依法取得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應從應稅總收入中減除。
調減↓
A105040(手動填寫);A105000
填報說明(節選):
第4列“其中:計入本年損益的金額”:填報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中,會計處理時計入本年(申報年度)損益的金額。本列第7行金額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9行“其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第4列“調減金額”。
第11列“其中:費用化支出金額”: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本年(申報年度)用于支出計入本年損益的費用金額,本列第7行金額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25行“其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的第3列“調增金額”。
同樣,對于“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支出”,同樣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扣除類調整事項
扣除類調整事項相對較多,主要在于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的限制。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調增↑(可結轉以后年度)
A105060;A105000
例外情況:
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業務招待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調增↑
A105000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調增↑
A105000
四、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
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調增↑
A105000
五、贊助支出
不符合規定的贊助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調增↑
A105000
六、捐贈支出
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扣除。
調增↑(可在三年內結轉)
A105070;A105000
例外情況:
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七、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1)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調增↑
A105040;A105000
八、研發費用
(1)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原適用加計扣除比例為75%的企業,統一提高加計扣除比例至100%。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4)其他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75%。
調減↓
A107012(手動填寫);A107010
2023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新增2項內容:
(1)將第50行“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并相應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
舉例說明
梅松公司屬于非制造企業,2022年全年發生研發費用共計500萬元(其中第四季度100萬元),假設均未形成無形資產,且滿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其他條件。
則加計扣除部分相關報表填報明細如下:
溫馨提示:
納稅人針對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辦法,可以按比例計算或者按實際發生額計算。
資產類調整項目
一、資產折舊攤銷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1)由于稅會差異,固定資產折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減
(2)已享受稅收優惠但會計處理仍扣除的:↑調增
A105080(手動填寫);A105000
2023年,《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針對2022年的新政策,新增3項內容,如下表所示 :
舉例說明:
梅松公司屬于信息傳輸業,2022年購進一臺機器設備,總價2000萬,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梅松公司當年營收8億元,該設備選擇享受一次性扣除稅收優惠,則納稅申報表填報明細如下: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調增
A105000
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