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開發票要填寫備注欄?如何填寫?全電發票怎么操作?不填寫有什么處罰?一起來看看吧!
一、傳統紙質/電子發票備注欄如何填?
1、納稅人自行開具發票備注欄填寫規范
(1)貨物運輸服務
備注欄中需要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
(2)建筑服務
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銷售、出租不動產
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銷售預付卡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6)差額征稅開票
發票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應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8)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應注明“代辦退稅專用”。
2、稅務局代開備注欄填寫規范
(1) 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 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全電發票可直接通過“電子稅務局”開具,其中,有5項特定業務,其相應的“備注信息”為必填項(不填開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旅客運輸服務。
1、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備注欄必填內容包括 。
2、貨物運輸服務
貨物運輸服務備注欄必填內容包括運輸工具種類,運輸工具牌號,起運地,到達地,運輸貨物名稱。
3、不動產銷售
不動產銷售備注欄必填內容包括不動產地址,面積單位,跨地(市)標志。
4、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備注欄必填內容包括不動產地址,租賃期起止,跨地(市)標志,產權證書/不動產權證號,面積單位。
5、旅客運輸服務
旅客運輸服務沒有必填信息,納稅人根據自己的需求填報出發地、到達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文章僅供參考。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