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案例:
假若甲公司一年利潤100萬元,沒有納稅調增調減事項。
1)2017年度由于不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法定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00萬元*25%=25萬元
2)2018年由于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0%*稅率=100萬元*50%*20%=10萬元
降低稅負=25萬元-10萬元=15萬元
最新稅政:
國務院總理4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
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小微政策: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