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在實務中,委托研發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限制取消。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并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原來我國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只能按實際費用扣除,沒有加計扣除。同時,委托境內個人研發,可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根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的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因此,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委托關聯方研發,應提供研發費用清單。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以委托方實際支付研發費用金額的80%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企業委托外部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支付費用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則以委托方實際發生費用的80%為基數。這并非是指委托研發費用只能按照80%計算扣除,而是以實際支付費用的80%為基數。舉例來說,甲、乙均為境內居民企業,且為關聯方。甲委托乙為其研發,并支付給乙200萬元的研發費用。乙提供的研發費用清單顯示:實際發生費用18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160萬元,利潤20萬元。此時,甲計算加計扣除的基數為其實際支付給乙的200萬元,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80萬元(200×80%×50%),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80萬元(200+80)。
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應提供備案合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相關法規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留存備查資料作了規定,并規定,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在實務中應注意合規準備備案材料,并按要求留存備查資料。
委托研發失敗,相關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根據現行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原因主要有: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能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項目是跨年度的,在研發項目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而不是在項目完成并取得最終結果以后才申請加計扣除,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時實際無法預知其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增加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