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是2018年開具的可以嗎?還用調增所得額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規定,如果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在匯算清繳時已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能存在分攤問題,如煤、水、電費的分攤,如何稅前扣除?
屬于共同負擔的沒有獨立計量系統所發生的與生成經營有關的費用,如:煤、水、電費及代收的污水處理費等,能夠取得發票的,憑相關合同協議和發票進行稅前扣除,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無法單獨取得發票或與其他用戶共同取得一張發票的,其實際發生的費用,可憑相關合同協議、發票復印件、分攤金額證明及劃款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該條參考當地口徑)。
3.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可以。
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沒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填報說明)
5.企業為職工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房屋租賃支出,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為研發人員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6.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7.公司租房交的房產稅列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中是否全部調增,具體列入哪一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建議:僅做會計調整,將列入營業外支出的房產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發生工傷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一次性償等支出,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后,由企業承擔的,屬于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分,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2)企業職工因公傷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3)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4)職工發生與企業無關的傷亡事故,企業給予的各類慰問補助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應取得傷亡職工的傷亡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
9.企業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是否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對于企業發放給員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隨工資發放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一點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10.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企業2017年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實際支付(繳納)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扣除在2017年。
11.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規定: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
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貴公司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附:《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2.企業的哪些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人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這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年終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4.我司作為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一方,如我司自行核算統計派遣人員工資明細,將工資總額支付給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代為轉發員工(派遣公司只是代發)。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第二種情況,作為我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并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只有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15.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6.準予稅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17.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18.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政策時,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19.企業雇用的季節工支付的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20.籌辦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21.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22.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支付的傭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限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第九條規定:“本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23.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中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應該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4.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銷售收入”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5.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稅法并沒有明確哪些屬于特殊工種,這給企業在實務執行中的判斷造成了很大困難。具體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三》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6.給部分員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是為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管有沒有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都不能稅前扣除。
27.企業購買財產商業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8.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9.公益性捐贈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計算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30.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所發生的的利息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1.認繳制度下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稅函[2009]312號文的關鍵詞“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也就是主要針對的是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資本額的問題。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只要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就應判定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已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不涉及國稅函[2009]312號文中所規定的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32.公司租賃辦公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對租賃房屋、建筑物進行裝修發生的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租賃年限少于3年的,憑相關合法憑證按照實際租用年限攤銷。
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在剩余的租賃期滿前需要重新裝修,可以在裝修當年,將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并在稅前扣除。
33.企業取得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能否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4.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5.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1.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是2018年開具的可以嗎?還用調增所得額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規定,如果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在匯算清繳時已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能存在分攤問題,如煤、水、電費的分攤,如何稅前扣除?
屬于共同負擔的沒有獨立計量系統所發生的與生成經營有關的費用,如:煤、水、電費及代收的污水處理費等,能夠取得發票的,憑相關合同協議和發票進行稅前扣除,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無法單獨取得發票或與其他用戶共同取得一張發票的,其實際發生的費用,可憑相關合同協議、發票復印件、分攤金額證明及劃款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該條參考當地口徑)。
3.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可以。
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沒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填報說明)
5.企業為職工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房屋租賃支出,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為研發人員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6.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7.公司租房交的房產稅列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中是否全部調增,具體列入哪一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建議:僅做會計調整,將列入營業外支出的房產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發生工傷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一次性償等支出,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后,由企業承擔的,屬于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分,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2)企業職工因公傷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3)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4)職工發生與企業無關的傷亡事故,企業給予的各類慰問補助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應取得傷亡職工的傷亡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
9.企業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是否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對于企業發放給員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隨工資發放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一點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10.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企業2017年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實際支付(繳納)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扣除在2017年。
11.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規定: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
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貴公司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附:《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2.企業的哪些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人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這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年終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4.我司作為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一方,如我司自行核算統計派遣人員工資明細,將工資總額支付給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代為轉發員工(派遣公司只是代發)。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第二種情況,作為我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并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只有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15.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6.準予稅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17.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18.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政策時,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19.企業雇用的季節工支付的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20.籌辦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21.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22.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支付的傭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限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第九條規定:“本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23.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中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應該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4.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銷售收入”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5.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稅法并沒有明確哪些屬于特殊工種,這給企業在實務執行中的判斷造成了很大困難。具體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三》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6.給部分員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是為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管有沒有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都不能稅前扣除。
27.企業購買財產商業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8.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9.公益性捐贈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計算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30.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所發生的的利息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1.認繳制度下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稅函[2009]312號文的關鍵詞“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也就是主要針對的是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資本額的問題。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只要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就應判定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已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不涉及國稅函[2009]312號文中所規定的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32.公司租賃辦公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對租賃房屋、建筑物進行裝修發生的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租賃年限少于3年的,憑相關合法憑證按照實際租用年限攤銷。
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在剩余的租賃期滿前需要重新裝修,可以在裝修當年,將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并在稅前扣除。
33.企業取得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能否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4.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5.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