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經營不善,準備注銷。
當初公司成立時只有30萬注冊資本,一直沒有變動,到注銷前賬面的實收資本仍然是30萬。經營期間一直是老板在不斷地往公司填補資金,所以還掛有老板支付給公司的借款--其他應付款300萬,未分配利潤-60萬。
公司已無力還款,老板也認為公司是自己開的,不需要公司還款,于是放棄了對公司的債權。
結果,注銷過程中稅務局認定的可彌補虧損只有50萬,而老板放棄債權的300萬其他應付款,被認定為企業當年的收入,最后公司補繳了6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并且,算出公司最后的盈余有38萬元,比注冊資本還要多8萬,稅務局又讓老板補繳了個人所得稅1.6萬。
此次注銷,一共補繳了64.1萬的稅。
以上說的案例可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實實在在發生的例子。可見注銷企業不是簡簡單單的一件事,即使公司是虧損的,但一些賬務若是沒有處理好,非常容易查出需要補稅的情況。
就上面的例子來說,關鍵在于老板放棄了對企業的債權,所以導致企業補繳了大額的企業所得稅。因為按照債務重組的原理,企業雖然不用還錢了,但不用償還的應付款項按照規定應作為企業的債務重組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注銷時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大家都知道稅法跟會計準則是有差異的,所以匯算清繳時會有各種調增調減項。稅務局認定的可彌補虧損只有50萬,比賬面上的虧損60萬要少,所以補繳的企業所得稅=(300-50)*25%=62.5萬元。
還有老板繳納的個稅,因為老板是自然人股東,最終算出企業有盈余的話,就相當于老板收回了30萬的投資資本之后,還掙到了額外的錢。所以企業盈余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 20%的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38-30)*20%=1.6萬元。
想必這家公司的老板非常心痛:公司都虧成這樣了,還白白補繳了這么多的稅!
企業嚴重虧損還繳納高額稅金聽起來確實很不可思議,雖然資金都是老板出的,老板既是企業債權方又是企業股權所有者,但債權金額大股權金額小,這個差別就導致了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
也有稅務人士曾提出這樣一個操作方案,就是在清算和注銷之前,將老板的債權轉為股權。
公司清算前,假設老板手頭有流動資金60萬,對企業進行增資,將注冊資本增加到90萬,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0萬
貸:實收資本 60萬
增資之后再將這60萬還款給老板,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老板 60萬
貸:銀行存款 60萬
增資再還款,如此循環五次,實收資本增加了300萬,其他應付款也沖掉了300萬。這樣,注銷時企業不需要再因為不必償還的應付款項而補繳企業所得稅。實收資本變成了330萬,也會遠遠超過最終算出的盈余,本來就虧錢的老板也無須再補繳個人所得稅。
可能會有人質疑,認為這樣操作有法律風險。因為這類經營不善的公司通常也會欠員工的工資社保等等,清算的話員工的債權是優先債權,而老板的債權是普通債權,只能在償還優先債權之后再償還普通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上文指的是準備清算之前的操作,而不是注銷流程當中的操作。當然,如果公司申請破產的話,上文說的這種情況也是可能會發生的。
還有人提問:能不能直接進行賬務處理,做一筆債轉股的分錄呢?像這樣:
借:其他應付款-老板 300萬
貸:實收資本 300萬
提示一下,這樣簡單粗暴地在賬面上進行企業增資,工商局是不會允許的哦。
其實,該企業財務人員如果能在公司成立時想得長遠一點,建議老板事先對股權結構進行合理的設計,或者在經營過程中,慢慢調整股權與債權的比例,也許就不會面臨注銷時補稅的情況了。畢竟,注銷前頻繁的"增資+還款"的操作也會比較容易引起稅務局關注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旨在讓大家知道,稅收籌劃并不是某一項業務、某一個節點做的事情,而是應該從企業的整體戰略考慮和出發,提前在業務流程上系統性地合理設計與規劃,最后達到預期的籌劃效果。稅收籌劃,不僅僅是要幫企業合理節稅,更應該懂得如何避免讓企業多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