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企業員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死亡,企業給予家屬的賠償金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也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費范圍。
企業給予家屬的賠償支出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做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問題二: 科技型中小企業委托他人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解答: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文件依據:財稅〔2017〕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問題三: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哪些情形應核定應稅所得率?
解答: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 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文件依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問題四: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否調整?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問題五: 新成立的企業領用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是否有限制?
解答: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盡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并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問題六: 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否可以自己開具?
解答: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問題七: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中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車輛購置稅?
解答: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問題八: 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受到的環保單位的處罰之后是否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解答: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問題九:外貿企業提供的報關單貨物名稱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名稱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解答:企業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問題十: 出口貨物,取得報關單,上面分別注明出口日期,報關日期,且日期不一致,以哪個日期為準申報增值稅?
解答: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應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貨物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文件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方法》(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