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師事務所經過層層篩選,從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期間各級法院公開的涉稅司法案例中評出10個2020年度典型涉稅司法審判案例,并分析了案例的意義所在。我們在此選擇重要案例,進行選登。
某市P區稅務局、J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稅務行政管理(稅務)案
見(2019)豫15行終184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情
2011年6月13日,L公司向J公司出借資金8000萬元,用于項目工程建設。次日,J公司同意將地塊與L公司合作開發,后者向J公司支付1億元,《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雙方共用。
稽查局對J公司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檢查后認為,J公司先后簽署了《借款協議》和《合作開發建議協議》,認定J公司名為“借款”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預征)等七項稅款合計1836.71萬元。另外,J公司還存在其他欠稅情況。2014年10月11日,該公司與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每平方米2170元的《房屋銷售合同》,構成低價關聯交易。
J公司對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未得到復議機關支持后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稅務機關在作出有關稅務處理決定之前,未告知行政相對人稅務違法行為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亦未告知其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構成程序違法;被告認定原告存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欠繳稅款和“低價”關聯交易,均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法院判決撤銷有關稅務決定書。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正當程序、稅務行政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的關系,涉及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的協調等,有理論和實務上的討論價值。本案還涉及逃稅、避稅以及合法節稅三者之間如何區分的問題。實踐中,稅務機關時常借助“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納稅人從事的一些私法行為作出調整,這雖然有助于實現稅收公平、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但把握不當可能會對納稅人的營業自由造成影響。法院通過行政程序對逃稅認定加以控制,在證據層面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納稅人交易安全。
來源:中國稅務報